為解決偏遠工業區長期缺工問題,除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廠商得依現行製造業規定聘僱外國人外,透過試辦多元聘僱模式協助解決缺工問題,新增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業區試辦外展製造工作,由雇主聘僱外國人,再外展至工業區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製造工作;為解決營造業缺工,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推動,以振興國家經濟發展,進而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修正放寬公共工程申請外國人資格,以及明定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申請外籍營造工之相關規定;為解決農業中屬於非季節性缺工,擴大開放畜牧工作,以及新增農糧工作或魚塭養殖等工作,得申請聘僱外國人,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