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解釋令
項目 更新日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2020-08-04
○○公司非就業服務機構卻從事公司執照登記範圍以外之就業服務,乃係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2020-07-16
移工由非法仲介者帶往其他地點為合法雇主以外之人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應予遣返 2020-06-12
雇主為申請聘僱移工辦理國內人才招募,未錄用經就業服務中心推介或測試合格之人才,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疑義 2020-06-12
有關防疫期間製造業移工轉出人數不計入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核釋令 2020-05-01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9-12-19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 2019-12-10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 2019-10-25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2016-03-16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2015-12-18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核釋令 2015-10-13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2015-08-24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 2015-07-15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重新開放越南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2015-07-15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六條第五款所定之專案認定 2015-06-15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所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