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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7:15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越南籍甲姓、阮姓移工去年10月間在豐原汙水處理廠工作時,因有同鄉提議要吃狗肉,因此甲男捉起他在豐原汙水處理廠飼養的1隻約8公斤的狗後,與阮與其他同鄉各抓住一隻腳,由甲宰殺後,交由其他同鄉拔毛並烹煮食用,台中市動保處接獲檢舉後,前往調查,並循線將甲等涉案人依違反動保法罪嫌,移送法辦,台中地院認定甲、阮二人違反動保法,分別判處甲、阮拘役40日、罰金3萬;拘役30日、罰金2萬。

判決書指出,越南籍移工52歲甲姓男子、36歲阮姓男子、35歲武姓男子都在豐原汙水處理廠工作,甲等人在來台工作前,都經由仲介公司告知在台灣依法不得食用狗肉,否則違法,但甲等人去年10月25日晚間6點左右,在同鄉的提議下相約吃狗肉。

甲因此抓來他飼養一隻約8公斤的狗,前往宿舍後方晾衣場,與阮、武等人各抓住1隻腳,甲持廚房菜刀割斷犬隻的頸部而宰殺,隨後3人拔除狗毛後烹煮、食用。警方接獲民眾報警後,同日晚間7時許,會同台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人員前往豐原汙水處理廠稽查,當場查獲甲等涉案人,查扣狗肉、狗頭、菜刀、臉盆等證物,全案除依違反動保法開罰外,另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院審酌,甲等2人為滿足口腹之欲,不知尊重生命及我國不得宰殺犬隻食用之禁令,任意將所飼養之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殘忍剝奪犬隻生命,但考量甲等2人犯後尚知正視己非、坦承認錯的態度,依違反動保法,分別判處甲、阮,拘役40日、30日,併科罰金3萬、2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