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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16:1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勞動部認定擔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的林姓女教師,因要參加「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向任教的新榮國小請公假,卻遭代理校長刁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校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有裁決委員未迴避,程序有嚴重瑕疵,判撤銷對校方不利決定,裁委會應履行正當法律程序後,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6年11月21日,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指林姓女理事8月24日為參與會務請公假,卻遭新榮國小簡姓代理校長不當刁難,包括不予核定、刻意設計特殊請假流程,提高請假困難度,具有針對性且妨害會務運作。

勞動部裁決決定,指林女持工會函文與假本,向簡姓代理校長請公假,簡男竟口出「你是非正式組織,不要把它搞得像可以命令正式組織」等敵視、輕蔑公會等語,最後不願核章准假,已屬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參加工會活動。另其餘老師申請公假,簡男並未要求應先打電話請示,卻以此要求林女,可見有針對性。

裁決決定,校方未核予林女以公假參加「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針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所發公文設計特殊請假流程,構成工會法之不當勞動行為。

校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查,勞動部受理申請後,歷經4次委員調查會議,於2017年4月14日召開詢問會議,進行言詞陳述意見,4月21日召開委員會作成原裁決。

法院查出,決議過程中有一名擔任律師的劉姓女委員應迴避卻未迴避,難期待其參與作成無偏頗之虞,程序具有嚴重瑕疵而難以維持原裁決,且參與決議委員僅有8人,未達法定人數,因此准許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於校方部分,裁委會應履行正當法律程序後,另為適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