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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11:5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外籍家庭看護工「阿玉」受沈姓男子雇用,幫忙照顧沈母的生活起居,未料卻下手偷走沈母的CHANEL大衣,隨即逃逸無蹤,她到案後被依竊盜罪判刑2月確定;民事部分,沈母另指控她偷走高價手表、琉璃球等物,但不被法官採信,判阿玉應賠償沈母18萬,仍可上訴。

阿玉刑事部分到案後供稱,當時天氣很冷,因為她沒有大衣,沈母才會好心把CHANEL大衣送她。

沈母則指出,阿玉逃家前便發現會偷錢,阿玉逃跑當天,她清點家中物品後,發現物品、金錢均遭竊,且阿玉還身穿原本屬於自己的香奈兒大衣逃逸。

刑事部分,法官認為香奈兒大衣價值不斐,應不會輕易贈送他人,因此不採信阿玉說詞,依竊盜罪判阿玉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沈母提告主張,兒子2016年起聘雇阿玉擔任家庭看護工,未料阿玉多次偷走她價值80萬的AP表、Follie Folli表、施華洛世奇相項鍊、琉璃球、價值18萬的CHANEL黑色大衣等物。她2017年1月2日起床後,發現阿玉離家,調閱監視器才發現阿玉逃走時正穿著她的CHANEL大衣,請求阿玉賠償100萬元。

民事庭開庭時,阿玉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法官認為,根據監視器畫面,確認阿玉偷走大衣外,並無從辨識阿玉逃逸時所帶離的物品為何,難以認定阿玉除大衣外,也偷走沈母其餘高價物品。

另外,法官調查,CHANEL同款大衣在市場價格約介於18萬至27萬之間,因此認定沈母請求阿玉賠償18萬元大衣費用合理,其餘請求無理由,判阿玉應賠償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