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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01:01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天說,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滿前,若就受雇工作,只要參加就業保險累計滿三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根據統計,去年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有八萬八三二件,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有三萬一四八一件,等於有近四成的失業勞工,還沒有領滿失業給付,就已經順利重回職場。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保規畫科科長吳依婷說,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若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再進到職場,並依規參加就保滿三個月以上,可領回五成的未請領失業給付,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吳依婷舉例,以月投保薪資三萬元的一般勞工來說,非自願離職時可月領薪資六成、一萬八千元的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六個月,假設該勞工只領兩個月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另四個月領不到,等於可領到三萬六千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