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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0:15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印尼籍移工阿庫斯4月28日上午,在彰化縣農田旁,強拖在該處除草的小秋至田間角落性侵害,又在魚塭強拖女子小月至草叢性侵害,在3個小時內犯下2件性侵台女案,台中高分院認定他惡性重大,從重判刑8年8月。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阿庫斯來台移工,4月27日深夜飲酒後,在友人住處休息後,28日上午7時,自友人的住處 騎乘電動腳踏車欲返回工作宿舍,途中行行經彰化縣農田旁,見小秋在該處除草,四下無人而認有機可乘,將小秋強行拖至田間角落,並強褪去衣褲,指姦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左右小腿內側破皮出血,下體多處破皮出血等傷害,經被害人呼救、反抗,他始罷手而騎車逃離該處。

28日上午9時,阿庫斯騎車途經彰化縣魚塭時,見小月在該處,四下無人,騎機車撞倒被害人後,強行壓制住小月,毆打被害人下巴,並撫摸她胸部及脫去她的外褲至大腿處,繼強行將她拖去草叢內,指姦被害人,致小月受有下巴挫傷、下腹部擦傷、下體周圍數處擦傷等傷害,經被害人大喊警察來了,阿庫斯始罷手騎車離開。

經被害人報警逮獲阿庫斯,他坦承性侵害兩女,但否認騎機車撞倒被害人小月,辯稱當日他因酒醉,不記得有撞傷被害人之事。法官不採信。

台中高分院審酌,阿庫斯是至我國工作的印尼籍移工,理應嚴守我國法令,尊重女性之性自主決定權,詎前一天飲酒、休息後,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興奮,在3小時內2次恣意對被害人等為強制性交,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人格尊嚴,且在清晨之鄉間農田、魚塭附近,強行將落單之被害人等拖去田間角落或草叢,施暴性侵,犯罪手段兇暴,並均致被害人等受傷,被害人等因此身心恐懼、受創非微, 認定他惡性重大,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