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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20:25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農曆春節將至,勞動部今指出,農曆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若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也要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民間企業若是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剛好25日(初一)、26日(初二)適逢勞工休息日與例假,雇主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若勞雇雙方約定在28日、29日補假,形成6天春節連假,28、29日兩天補假的假別性質就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果在28日、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給工資。至於在25日初一出勤者,雇主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若民間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今年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後,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需要勞工在當天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謝倩蒨強調,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雇主必須依照勞工出勤當日休假的假別性質給薪,假設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1. 1月23日(周四)及1月25日(周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應是: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2.1月24日(周五)及27日至29日(周一至周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3. 1月26日(周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謝倩蒨表示,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可罰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