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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020/04/29 工商 邱琮皓
 
5月1日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此外,國定假日雖可經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在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補充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勞動節是屬勞工的節日,但仍有許多勞工須堅守崗位提供勞務,客運業、餐飲業、批發零售業、保全業、醫療服務業等,事業單位應確實保障勞工權益。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工商 )